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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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先乐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车商营销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车商营销服务部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87439.2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车商营销服务部赔偿被告***垫付款1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2120元,由原告负担220元,被告***负担1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农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足额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