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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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迪美嘉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100000元以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1.以271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6月12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以11021200.3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1月12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3.以2755300.09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5月22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4.以1102120.0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5月22日计算至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成都迪美嘉鞋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成都迪美嘉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81000元; 三、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迪美嘉鞋业有限公司支付审计费11404.1元; 四、驳回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成都迪美嘉鞋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077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2755元,由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55元,由成都迪美嘉鞋业有限公司负担212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3704.5元,由由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5元,由成都迪美嘉鞋业有限公司负担5361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6-27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