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盖州市第四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8860.6元(其中医疗费3550元、伙食补助费6450元、护理费18627.6元、误工费7233元、交通费1000元、车损2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5429.6元(其中医疗费14229.6元、施救费1200元)的70%,即10800.72元。

如逾期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1
发布日期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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