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郑鲁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至2019年6月16日前的利息及逾期息37199.35元(其中期内利息1439.90元),并从2019年6月17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6.785‰支付100000元本金的逾期利息和1439.90元利息的复利;

二、被告李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鲁波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44元,减半收取1522元,由被告郑鲁波、李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8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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