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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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0523.7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开户银行: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账号:20000425766410300000155,户名:明光市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1元,减半收取315.50元,由原告***负担25.5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