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天铸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铜陵市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芜湖尚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铜陵市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尚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546336.87元、逾期付款利息(以3546336.87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铜陵市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尚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装费损失1441432.63元;

三、驳回原告芜湖尚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铜陵市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04元,原告芜湖尚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7772元,被告铜陵市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90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31
发布日期 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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