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射洪有限公司 成都华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射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华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富临运业集团射洪有限公司租金26,400.00元、电费28,149.00元。 二、由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华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富临运业集团射洪有限公司违约金5,280.00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华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296元、反诉费2552元,合计384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华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7-5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