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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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日月电力工业硅有限公司 朔州鑫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山西一一煤气化集团有限公司 朔州环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能源发展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一一煤气化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4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2835188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此类推,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二、被告***、***、***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616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4225元,被告山西一一煤气化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373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