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忻州市晋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忻州市晋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误工费等共计985346.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被告忻州市晋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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