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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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中央大街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1402执保104号 申请人***,女,****年*月*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丹,系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建昌县。 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中央大街支行,住***。 负责人陈桌,系该行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中央大街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卡号为62×××49)在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中央大街支行存款25000.00元,并提供申请人***所有的在中信银行(卡号为62×××26)存款80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卡号为62×××49)在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中央大街支行存款25000.00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申请人***所有的在中信银行(卡号为62×××26)存款8000.00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 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刘汉国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雨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