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1997年11月1日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176032.00元(受益人郭仁鹏),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即时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0.50元(***已预交),由中国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4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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