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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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煤鸡西隆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624民初3362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洪,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沈煤鸡西隆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阚秀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博,该公司总会计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沈煤鸡西隆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沈煤鸡西隆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392627.60元及利息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沈煤鸡西隆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392627.60元未付,被告沈煤鸡西隆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同意偿还上述款项; 二、原告***于收到沈丘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之日向沈丘县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对被告沈煤鸡西隆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设立的帐户(开户帐号:233000704018010014380)的冻结申请;于收到被告沈煤鸡西隆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的100万元款项之日向沈丘县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对被告沈煤鸡西隆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设立的帐户(开户帐号:09×××38)的冻结申请,其他冻结的银行帐户在被告沈煤鸡西隆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包含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后,原告再向沈丘县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冻结申请; 三、被告沈煤鸡西隆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交通银行帐户解除冻结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100万元,于2020年9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20万元,于2020年10月20日前向原告***付清余款192627.60元;原告***的收款帐户为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沈丘支行,帐号:62×××81; 四、若被告沈煤鸡西隆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足额履行任一期款项,原告***有权就下余全部款项申请沈丘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被告沈煤鸡西隆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下余全部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8月7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 五、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之间的纠纷终结; 六、案件受理费8667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67元,由被告沈煤鸡西隆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晓伟 人民陪审员 李学玉 人民陪审员 刘来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阳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