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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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虎林市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为其垫付的赔偿款77416.86元(其中包括伤残赔偿金66103.39元,医疗费用11313.47元),并自2020年1月3日起,以77416.8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直至该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6元,减半收取计868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已预付,被告***在给付上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