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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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吉伟煤焦有限公司 七台河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904民初691号 原告:七台河市吉伟煤焦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吉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生,七台河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系七台河吉伟煤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七台河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费日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雷,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原告七台河市吉伟煤焦有限公司诉被告七台河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张久东 审判员雒法利审判员赵丹丹 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王晓丹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