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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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81民初4554号之一 申请人:***,男,****年*月*日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光来,系瓦房店市洪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本院在审理***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0)辽0281民初45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账户存款(卡号:62×××21)5.2万元。现***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申请人保全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解除。 解除对***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账户存款(卡号:62×××21)5.2万元冻结。 审判员梁玉升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吴晓岩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