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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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县支行借款本金882230.88元并付利息(利息计算:截止2019年10月17日利息11848.42元,此后自2019年10月18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