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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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县万森木业有限公司 文安县景琳机械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文安县万森木业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文安县景琳机械厂货款546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4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6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30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150元由被告文安县万森木业有限公司、***负担(以上由二被告共同承担的诉讼费,原告已交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二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1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