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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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 滕州洲顺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因近亲属公鑫凯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而产生的死亡项下损失:死亡赔偿金846580元、丧葬费42044.5元、处理丧葬人员误工费989.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900613.54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赔偿386714.74元(其中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剩余损失790613.54元按35%比例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276714.74元); 二、***、***因近亲属公鑫凯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而产生的医疗费用项下损失:医疗费76330.82元,由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赔偿33215.79元(其中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000元,剩余损失66330.82元按35%比例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23215.79元); 三、***、***因近亲属公鑫凯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而产生的其他损失:保全费820元,由***、滕州洲顺物流有限公司按35%比例承担287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垫付的医疗费20000元可在履行义务时相互折抵。 上述判决所含给付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通过银行付款,应汇入平邑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的本案62×××60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69元,由***、滕州洲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