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6787.3元(含被告***垫付款28000元,已扣除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4488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268787.3元汇入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滨滨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蓬莱支行账号为62×××50账户内,28000元汇入被告***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69账户内)。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9元,由原告***负担13元,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2876元。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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