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264002.69元及利息、罚息33735.97元(暂计至2020年3月20日,之后利息、罚息以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费3000元;

三、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额范围内,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318号新华学府春天22幢2103室(房地权蜀字第××号)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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