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支公司
荆州市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中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郴州市恒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621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

二、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武汉市中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三、驳回武汉市中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14元,减半收取1007元,由***、荆州市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武汉市中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负担6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14元,由***、荆州市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支公司负担700元,由武汉市中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负担6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6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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