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友嘉购物有限公司 大连双隆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友嘉购物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双隆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23065.35元及利息(以223065.3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大连双隆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时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双隆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1285元,由被告大连友嘉购物有限公司承担47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