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春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方广场支行
吉林省坤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春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名称:长春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2***280141,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方广场支行银行账户存款1206010元的冻结;

解除对担保人王旭名下,房屋产权证号:吉(2019)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8441**,权利人:王旭,坐落:南关区乙三路以北瑞凯国际C、D-地块D-HH-2#楼,面积:112.71平方米,丘地号7-6/460-10(1706)的房屋产籍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8-25
发布日期 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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