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方广场支行 吉林省坤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春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名称:长春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2***280141,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方广场支行银行账户存款1206010元的冻结; 解除对担保人王旭名下,房屋产权证号:吉(2019)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8441**,权利人:王旭,坐落:南关区乙三路以北瑞凯国际C、D-地块D-HH-2#楼,面积:112.71平方米,丘地号7-6/460-10(1706)的房屋产籍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