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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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德瑞信网络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宜协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辖终10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德瑞信网络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解发有,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宜协电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邓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案件由来:上诉人四川德瑞信网络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杭州宜协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7743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从本案双方签订的《大邑影视基地大数据中心项目供配电柜—采购合同书》内容可知,此份合同属于设备安装的建设工程承揽合同,属于建设工程附属设施,应当适用专属管辖,本案应由项目所在地法院即大邑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大邑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向其支付货款,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四川德瑞信网络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