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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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河北唐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迁西喜峰中路店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矿业分公司 迁西县美康药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迁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津R×××××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120000元,扣减垫付的10000元,再实际给付110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津R×××××车辆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59624.98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3元,减半收取646.5元,由原告***承担109.5元,被告***承担5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