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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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森德安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邳州市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00万元及利息(以42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0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2017年11月18日;以42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8.7%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原告邳州市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抵押财产即登记在被告徐州中集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邳州市徐海一级路南侧1幢、2幢、3幢、6幢、7幢、8幢、9幢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为46308.33平房米,用地面积为132890平房米)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邳州市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9元,减半收取2605元,由被告张华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