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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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兰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5478.66元、车损2000元,计款7478.66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车损104000元、施救费4000元,计款108000元的70%,即款75600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停运损失30000元的70%,即款21000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评估费10400元的70%,即款728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给付内容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汇入原告确认的中国银行的账号62×××85,汇款时如有疑问,请联系原告预留的手机号137××××508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952元,由被告***、***负担11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