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冈北混凝土工业有限公司
天津乾恒建材有限公司
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唐山先恒商贸有限公司
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远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8)冀0229民初369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诉人唐山先恒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款3072556.5元,并自2013年5月17日起以3072556.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2019年8月20日止的逾期付款债务利息;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止,以3072556.5元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债务利息。被上诉人天津冈北混凝土工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38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合计63980元,由被上诉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和天津冈北混凝土工业有限公司各负担319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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