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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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108民初1469号 原告: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Y(1-1),住***。 法定代表人:张立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旭,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被告***,住***。 原告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鹤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萌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