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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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宁波杭州湾天美欢乐家园置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慈新国用(2014)第000015号】。查封被申请人宁波杭州湾天美欢乐家园置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慈新国用(2014)第000016号】。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宁波杭州湾天美中心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慈新国用(2014)第000017号】。查封期限三年。 对上述财产的保全以冻结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变现后合计金额93870236.46元为限。 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2019-11-1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