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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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石家庄孟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家庄孟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货款15677元及利息(利息以15677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8元,原告***负担46元,被告***、石家庄孟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1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