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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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贷款本金1599947.03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7月8日的利息为64521.94元,自2019年7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应利率标准计付); 若被告***、***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有权对被告***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