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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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4民初8640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营业场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负责人:王翔,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南路恒辉商务广场B座办公楼12楼。 负责人:崔中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红梅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马梨梅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