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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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银行赔款6209.62元及违约金1862元,以上共计8071.62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元,减半收取计118.5元,由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63.5元,被告***、***承担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