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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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社会保险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原告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下列工伤待遇费用给被告***:停工留薪待遇33,510.5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7,952元,合计101,928元; 三、原告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被告***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手续。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7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