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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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42117元及其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代偿款本金11130元,从2018年6月25日起;以代偿款本金10000元,从2019年2月22日起;以代偿款本金20987元,从2019年8月24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生效确定偿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被告***的债务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00元,由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98元,被告***、***、***共同负担15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