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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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中国建设教育协会 南京珑瑞柯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泰康仙林鼓楼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63815.02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南京珑瑞柯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6元,由被告南京珑瑞柯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及***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南京珑瑞柯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南京珑瑞柯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及***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南京珑瑞柯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26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