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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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元兴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扬州兰都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民终19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兰都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元兴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智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惠兵,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澄,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扬州兰都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元兴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1012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按上诉人扬州兰都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320元(已交纳),减半收取3160元,由上诉人扬州兰都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莉莉 审判员韩凯 审判员袁海兰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敏 |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