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3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绍

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借款本金68523.68

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计算至2020年5月15日为10823.74元,

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2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

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8
发布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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