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3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绍 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借款本金68523.68 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计算至2020年5月15日为10823.74元, 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2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 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