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德艺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好利捷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于2019年4月16日解除; 二、被告四川好利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德艺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场地占用费454740元; 三、按反诉原告四川好利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四、驳回原告唐山德艺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被告四川好利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61元,由原告唐山德艺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9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