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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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新胜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县新胜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元(具体银行账户如下:1、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为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89;2、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为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28、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6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昌市南昌县维也纳广场支行账号62×××40;3、被申请人南昌县新胜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为中国建设银行南昌支行账号36×××94、招商银行南昌昌南支行账号79×××28); 二、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