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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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拓东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拓东支行借款本金535035.09元及截止2020年7月15日的利息23240.45元、罚息373.6元、复利734.8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拓东支行支付律师费15500元; 三、若被告***、***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所涉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拓东支行有权对被告抵押的位于昆明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昆房权房权证(昆明市)字第**]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拓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74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