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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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泰州市政工程技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泰州市政工程技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账户资金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