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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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上海海事法院(2018)沪72民初442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亚拓(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AEROTECPTE.LTD.)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泰州市华天船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18,200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1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上诉人亚拓(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AEROTECPTE.LTD.)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上诉人亚拓(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AEROTECPTE.LTD.)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泰州市华天船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575元; 四、对被上诉人泰州市华天船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对上诉人亚拓(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AEROTECPTE.LTD.)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上诉人亚拓(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AEROTECPTE.LTD.)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90.89元,由上诉人亚拓(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AEROTECPTE.LTD.)负担人民币1,872.37元,被上诉人泰州市华天船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518.52元;本案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35元,由上诉人亚拓(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AEROTECPTE.LTD.)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83.60元,由上诉人亚拓(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AEROTECPTE.LTD.)负担人民币9,261.34元,由被上诉人泰州市华天船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622.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