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铭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唐山铭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唐山市丰润区腾达建筑材料厂材料及安装费164981元,并以164981元中未履行数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2月6日至全部履行之日期间的利息(本判决生效即履行)。 2被告唐山铭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唐山市丰润区腾达建筑材料厂诉前保全申请费损失1345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 3驳回原告唐山市丰润区腾达建筑材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7元,减半收取2154元,由被告唐山铭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