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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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台州江景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九十日内支付深圳市绿青蛙装饰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1628733.88元,并支付利息(以1628733.88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深圳市绿青蛙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九十日内支付台州江景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工程维修损失1640968元,并支付利息(以1640968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深圳市绿青蛙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九十日内支付台州江景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鉴定费135000元; 四、驳回深圳市绿青蛙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台州江景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1598元,减半收取1579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799元,由深圳市绿青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9870元,由台州江景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092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666元(台州江景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预交23244元),由深圳市绿青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8925元,由台州江景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77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