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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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市集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4341.1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市集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失40568.5元; 三、驳回原告厦门市集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9元,减半收取计915元,由原告厦门市集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83元(已预缴),被告***负担276元,被告***负担458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