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蔚蓝之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厦门松霖家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厦门蔚蓝之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厦门松霖家居有限公司合同款795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79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款项之日); 二、驳回厦门松霖家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7元,由厦门蔚蓝之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