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厦门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民终44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

负责人:董继松,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林一敏,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厦门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5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王欣欣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荣炜

代书记员洪德君

裁判日期 2020-08-19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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