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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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伤残费用项下损失:残疾赔偿金158196元、误工费48000元、护理费9751.5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5500元、住宿费5266元、残疾器具费1178元,合计229891.5元,由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偿229891.5元(交强险伤残费用项下赔偿81500元、商业三者险范围赔偿148391.5元);

二、原告***医疗费用项下损失:医疗费42849.96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合计56029.96元,由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偿56029.96(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4700元,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51329.96元);

三、原告***其他损失:鉴定费2500元、复印费80元、合计2580元,由被告***赔偿258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为原告***垫付的5000元,可在履行义务时相互折抵。

上述判决所含给付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通过银行付款应汇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石都分理处62×××77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3元,减半收取3097元,由原告***负担277元,被告***负担28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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